2020/09/21 轉知「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修正案,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109年8月31日修正發布。請參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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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進修與研習
附加檔案:高雄市政府人事處 書函.pdf (56.33 KB)
附加檔案:銓敘部 書函.pdf (63.91 KB)
附加檔案:考試院、行政院令.pdf (1.03 MB)
附加檔案:修正條文.pdf (95.91 KB)
附加檔案: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1.53 MB)
說明:
一、為配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之制定施行,檢討修正「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之適用對象及部分不合時宜之規範,並因應實務作業需要,修正該辦法。
二、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退撫法及教職員退撫條例之施行,修正補償金之適用對象。(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為期適用明確,就發給補償金之年資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將現行條文第三條第一項有關補償金之計算規定作文字修正並移列規範;另訂定兼領月退休金者補償金基數之計算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配合實務作業,明定補償金由審定機關於審定退休案或資遣給與案時一併審定,並增訂補償金之支給與發放作業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五)修正喪失請領補償金權利之事由。(修正條文第六條)
(六)本辦法修正施行前退休或資遣生效之公教人員,仍適用原規定請領補償金。(修正條文第七條)
(七)修正「政務官」為「政務人員」之用語,並刪除撫卹項目。(修正條文第八條)
(八)鑑於辦理補償金補發作業所規範之作業程序及附表不合時宜,已無規範必要,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十條規定,以及附表一至附表三。
(九)鑑於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已明定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規定,本辦法無重複規範必要,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一條規定。
(十)鑑於補償金之財政支出劃分及各級政府、學校支給機關之規定於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二項已有相關規範,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三條規定。
(十一)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九條)
三、檢附銓敘部書函、考試院及行政院令影本、「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修正條文各1份(含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上開條文已刊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項下)。
一、為配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之制定施行,檢討修正「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之適用對象及部分不合時宜之規範,並因應實務作業需要,修正該辦法。
二、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退撫法及教職員退撫條例之施行,修正補償金之適用對象。(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為期適用明確,就發給補償金之年資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將現行條文第三條第一項有關補償金之計算規定作文字修正並移列規範;另訂定兼領月退休金者補償金基數之計算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配合實務作業,明定補償金由審定機關於審定退休案或資遣給與案時一併審定,並增訂補償金之支給與發放作業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五)修正喪失請領補償金權利之事由。(修正條文第六條)
(六)本辦法修正施行前退休或資遣生效之公教人員,仍適用原規定請領補償金。(修正條文第七條)
(七)修正「政務官」為「政務人員」之用語,並刪除撫卹項目。(修正條文第八條)
(八)鑑於辦理補償金補發作業所規範之作業程序及附表不合時宜,已無規範必要,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十條規定,以及附表一至附表三。
(九)鑑於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已明定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規定,本辦法無重複規範必要,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一條規定。
(十)鑑於補償金之財政支出劃分及各級政府、學校支給機關之規定於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二項已有相關規範,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三條規定。
(十一)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九條)
三、檢附銓敘部書函、考試院及行政院令影本、「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修正條文各1份(含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上開條文已刊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項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