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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4
轉知銓敘部函以,關於公務人員申請家庭照顧假時,請依該假別訂定之意旨及個案事實合理認定從寬給假一案。
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進修與研習
附加檔案:高雄市政府 書函.pdf (56.16 KB)
附加檔案:銓敘部 函.pdf (102.62 KB)
說明:
一、查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0條第1項及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公務人員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7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次查性平法第21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受僱者(公務人員)為上開家庭照顧假之申請時,雇主(服務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惟必要時雇主(服務機關)得要求當事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前開家庭照顧假之訂定,係為使受僱者得同時兼顧家庭照顧責任與職場工作,其中有關「家庭成員」、「嚴重之疾病」及「其他重大事故」之定義,為免限縮立法意旨,不另加以定義。
三、據上,各機關對於所屬公務人員申請家庭照顧假之事由是否符合性平法及請假規則之規定,應基於家庭照顧假給之美意,依個案事實合理認定從寬給假;倘公務人員確有性平法及請假規則所定須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之需求而依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各機關不得拒絕。
四、檢附銓敘部原函影本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