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05/08 為落實公務人員赴陸及港澳相關規範,請依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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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校內資訊
附加檔案:高雄市政府1150417函.pdf (167.29 KB)
附加檔案: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1140922.pdf (113.48 KB)
附加檔案: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1140922.pdf (106.81 KB)
附加檔案: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pdf (166.66 KB)
附加檔案:制度化查核海報.jpg (739.41 KB)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自本(115)年7月1日生效,請各機關學校持續加強宣導,並督導所屬人員確實遵守相關規範。倘有違規情事,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員懲戒法及「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規定,並參依行政院建議懲處額度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