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05/29 市府修正「高雄市政府教師節敬師獎勵實施要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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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校內資訊
附加檔案:高雄市政府 函.pdf (166.04 KB)
附加檔案:高雄市政府教師節敬師獎勵實施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pdf (54.81 KB)
附加檔案:高雄市政府教師節敬師獎勵實施要點-1150518修正.pdf (83.49 KB)
附加檔案:修正總說明.pdf (66.45 KB)
高雄市政府教師節敬師獎勵實施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第二點人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每人每年一次發給新臺幣二千元等值商品禮券:
(一)兼任學校行政工作,認真負責,具有績效。
(二)擔任導師工作,班級經營良好,親師溝通順暢。
(三)教學、研究、輔導或在學校服務有具體績效。
(四)協助學校各項行政庶務工作,奉公守法,共同協助營造友善校園。
(五)其他工作表現優良且績效卓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