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11/12 行政院修正「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並自107年8月9日生效。 |
|---|
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活動與比賽
附加檔案:修正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docx (18.63 KB)
附加檔案:修正對照表.docx (28.07 KB)
附加檔案:修正總說明.doc (37.50 KB)
附加檔案:高雄市政府公教人員急難貸款申請表(1078修訂).doc (55.00 KB)
一、依據行政院107年8月9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48465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一)本貸款適用對象均為現職員工,爰增列「現職」二字,以資明確,另增訂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得申請育嬰貸款。
(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將「傷病住院貸款」及「疾病醫護貸款」整併為「傷病醫護貸款」,並增訂「育嬰貸款」及「長期照護貸款」之貸款項目及金額。(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修正及增訂「傷病醫護貸款」、「育嬰貸款」及「長期照護貸款」之申貸條件。(修正規定第四點)
(四)增訂育嬰留職停薪人員之貸款償還方式;並配合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處分種類,增訂貸款人離職情形包括「免除職務」。(修正規定第六點)
三、本府有關公教人員急難貸款業務,準用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配合該實施要點修正「高雄市政府公教人員急難貸款申請表」。
四、檢附修正「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及本府申請表(修正後)各1份。
二、本次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一)本貸款適用對象均為現職員工,爰增列「現職」二字,以資明確,另增訂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得申請育嬰貸款。
(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將「傷病住院貸款」及「疾病醫護貸款」整併為「傷病醫護貸款」,並增訂「育嬰貸款」及「長期照護貸款」之貸款項目及金額。(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修正及增訂「傷病醫護貸款」、「育嬰貸款」及「長期照護貸款」之申貸條件。(修正規定第四點)
(四)增訂育嬰留職停薪人員之貸款償還方式;並配合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處分種類,增訂貸款人離職情形包括「免除職務」。(修正規定第六點)
三、本府有關公教人員急難貸款業務,準用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配合該實施要點修正「高雄市政府公教人員急難貸款申請表」。
四、檢附修正「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及本府申請表(修正後)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