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11/22 函轉教育部修正「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十一條條文,請查 照。 |
|---|
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進修與研習
附加檔案:教育部 函-1071116.pdf (57.84 KB)
附加檔案:教育部發布令-1071116.pdf (15.70 KB)
附加檔案: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十ㄧ條修正條文.odt (8.31 KB)
附加檔案: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十ㄧ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177.63 KB)
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十ㄧ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婚假及喪假計算單位由「半日計」修正為「得以時計」。(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 將休假計算單位由「半日計」修正為「得以時計」。(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一、 婚假及喪假計算單位由「半日計」修正為「得以時計」。(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 將休假計算單位由「半日計」修正為「得以時計」。(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