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11/22 有關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民國107年11月16日修正發布「公 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0條及第19條一案,請查 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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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進修與研習
附加檔案:銓敘部 函-1071119.pdf (107.01 KB)
附加檔案:發布令.pdf (1.24 MB)
附加檔案:修正條文.pdf (276.90 KB)
附加檔案:修正總說明、條文對照表.pdf (163.03 KB)
一、檢附原函、修正條文、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影本各1份。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事假每年准給日數由「5日」增加為「7日」。
(二)婚假及喪假計算單位由「半日計」改為「得以時計」。
(三)休假計算單位由「半日計」改為「得以時計」。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事假每年准給日數由「5日」增加為「7日」。
(二)婚假及喪假計算單位由「半日計」改為「得以時計」。
(三)休假計算單位由「半日計」改為「得以時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