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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4
函轉教育部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自107年7月1日施行後,「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之月撫慰金」、「原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之年撫卹金」及「退撫條例之退撫給與」領受人,因相關法定事由喪失及停止領受權利時之發放原則及其相關規定。
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進修與研習
附加檔案:教育部函-1071121 .pdf (132.55 KB)
主旨:函轉教育部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自107年7月1日施行後,「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之月撫慰金」、「原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之年撫卹金」及「退撫條例之退撫給與」領受人,因相關法定事由喪失及停止領受權利時之發放原則及其相關規定,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11月21日臺教人(四)字第1070198129號函辦理。
二、檢附上開教育部函文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