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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31
轉知:請各機關學校配合宣導身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6條第5項規定事項
單位處室:輔導室
消息類別:健康與生活
附加檔案:身保法46-5.pdf (86.75 KB)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一、依據本法第46條、第98條規定辦理。
二、本法第46條第5項規定(要以):「醫療機構、車站、民用航空站、公園營運者及政府機關(構),不得提供場所供非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合先敘明。
三、又依本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違反第46條第5項規定,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