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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6
函轉民國100年2月1日施行之「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 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公務人員勳績撫卹金給與 標準」、「公務人員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政務 人員退職撫卹勳績給與標準」及「政務人員在職死亡殮葬 補助費給與標準」業經考試院及行政院於108年4月25日會同發布廢止
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進修與研習
附加檔案:高雄市政府 書函.pdf (59.54 KB)
附加檔案:銓敘部 函.pdf (61.69 KB)
附加檔案:考試院、行政院令.pdf (779.29 KB)
主旨:民國100年2月1日施行之「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公務人員勳績撫卹金給與標準」、「公務人員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政務人員退職撫卹勳績給與標準」及「政務人員在職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業經考試院及行政院於108年4月25日會同發布廢止,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考試院108年4月25日考臺組貳二字第10800033851號及行政院同年月日院授人給字第10800298851號令辦理。
二、茲以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於107年11月21日公布廢止,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於106年8月9日修正公布,致旨揭規定均已失其法令依據,且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考試院爰會同行政院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3款及第22條第2項規定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