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05/16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5條、第26條之 1、第28條及第35條修正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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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處室:人事室
消息類別:進修與研習
附加檔案:1080430-銓敘部函-任用法第25條等修正案.pdf (62.39 KB)
附加檔案:1080403-總統令-修正任用法2526-12835條條文.pdf (135.63 KB)
附加檔案:1080308-任用法修正對照表-1080308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報告.pdf (414.18 KB)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5條、第26條之1、第28條及第35條修正條文,業奉總統108年4月3日華總一義字第10800034141號令修正公布(詳如附件),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簡任、委任官等公務人員之任命規定(第25 條)
二、增訂機關首長自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判決確定之日起,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第26 條之1)
三、增訂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第28 條)
四、修正原依蒙藏任用條例銓敘審定有案之現職人員,得適用該條例繼續任用至退休或離職時為止(第35 條)
一、修正簡任、委任官等公務人員之任命規定(第25 條)
二、增訂機關首長自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判決確定之日起,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第26 條之1)
三、增訂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第28 條)
四、修正原依蒙藏任用條例銓敘審定有案之現職人員,得適用該條例繼續任用至退休或離職時為止(第35 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