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左營高級中學資訊安全政策 (112.6.30 修定)
高雄市立左營高級中學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114.11.4 修定)
附件一 資通安全推動小組成員及分工表 (114.11.4 修定)
| 資通安全教育訓練 |
因應資安法規定,因本校資安責任等級為D級,全校教職員工每年必須要有 3 小時資通安全教育訓練,請務必於每年12 月31日前完成!未完成者所需承擔的相關罰責,會列於本校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中。
本校全體教職員工每年的資通安全教育訓練結果,皆須於隔年3月至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資通安全作業管考系統(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執行成果回報)進行填報,資訊執秘會於每年1月進行前一年的訓練結果調查。
大家可以自行搜尋資安相關的研習課程,實體或線上都可以! 以下提供一些線上課程給大家參考~
一、教師 請用OpenID登入「教育部磨課師」網站,搜尋並完成課程,使用與登入說明請參考磨課師網站登入說明 。 若於登入時有問題,可先參考該網站的 常見問題。 *系統將於每天凌晨上傳您通過的課程,請於上傳後三天再至【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查詢確認之。 *建議課程如下: 智慧型手機安全管理 (點我連結) 校園常見資安事件與防毒軟體應用 (點我連結) 資訊安全的意涵與防範 (點我連結) [資通安全]短影音於教學現場的影響 (點我連結) 二、行政人員 有公務帳號者可以用「e 等公務園+學習平台」,使用與登入說明可參考 連結 。 通過時數均可匯入【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一般教職人員亦可使用。 *建議課程如下: 網路求生手則:網路素養七堂課(點我連結) 資訊安全現況及挑戰(點我連結) 懂資安法規制度以提升公務人員資安免疫力(點我連結) 日常網路使用者應注意的資訊安全(點我連結) |
教育機構資安通報平台
教育機構資安通報演練平台
國家資通安全發展方案(110年至113年)
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 (資安法與子法彙整) (資通安全管理法子法)
| 教育體系電子郵件服務與安全管理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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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10月
-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確保各級學校、臺灣學術網路區域網路中 心、各直轄市、縣(市)教育網路中心電子郵件服務安全使用,減少 不當使用及降低資通安全威脅,特訂定教育體系電子郵件服務與安全 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本指引)。
- 二、本指引適用對象為各級學校、臺灣學術網路區域網路中心、各直轄 市、縣(市)教育網路中心(以下簡稱各單位)。
- 三、各單位辦理公務業務或核心業務時,應使用單位配發之電子信箱收發 公務所需資訊,不得使用非公務信箱進行公務郵件收發等事宜。
- 四、各單位建立電子郵件服務時,應明確規範電子郵件服務對象(教職 員、學生、校友、校外人士、電子郵件服務人員及廠商、資安人員)、 申請方式、使用用途範圍及使用期限,且不得提供服務對象以外者使 用電子郵件服務。 各單位建立前項電子郵件服務,應訂定電子郵件服務使用相關規 範,明確規範使用者之權利、責任及相關安全原則如下: (一)初次申請者應驗證使用者身份。 (二)應強制使用者最低密碼複雜度;強制密碼最短及最長之效期。 (三)使用者使用電子郵件服務時,不得散布詐欺、誹謗、侮辱、猥 褻、騷擾、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違法之訊息,導致他人權益受 損。 (四)使用者使用電子郵件服務時應尊重智慧財産權,不得有違法傳 送或侵害他人智慧財産權之行為。 (五)使用者使用電子郵件服務時不可作為商業用途。 (六)使用者使用電子郵件服務時,應尊重網路隱私權,不得任意窺 視其他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不得盜 用他人或系統資源,或以任何方式影響系統正常運作。 (七)使用者辦理公務、及重要(或敏感)專案使用之電子郵件信箱 (可規劃專用電子郵件信箱),不得轉至外部私人信箱收發公務 資訊。 (八)教職員如轉任或借調至公務機關服務者,不得使用學校電子郵 件信箱收發公務機關相關電子郵件。 (九)使用者如因故無法使用公務信箱讀取訊息,以致影響公務執 行,得由直屬單位主管指定代理人提出申請,並經郵件維護負 責單位審核必要性後,授權代理人讀取公務信箱相關內容。 各單位訂定之前項規範,應辦理教育訓練,以利使用者了解並落 實遵守相關規範。
- 五、各單位委外辦理電子郵件服務系統建置,應考量受委託者之專業能力 與經驗,選任適當之受託者,監督其資通安全維護情形,並注意資通 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一項各款事項。 各單位應提供適當之加密或認證相關機制(或工具),作為公務郵 件傳送敏感性資訊時採用。 前項傳送敏感性資訊時,應採用傳輸層安全性協定(Transport Layer Security)傳輸。
- 六、各級學校應將應用於學校校務行政及教學等重要業務之電子郵件服務 納入核心資通系統,辦理業務持續運作演練及網站安全弱點檢測,並 導入資訊安全管理系統,大專校院應通過第三方驗證。 各單位視資源能力設置適當之安全防護系統及設備,並應注意資 通安全管理法相關規定。 各單位應備電子郵件過濾機制,視資源能力對電子郵件特徵(來 源網域名稱、IP、電子郵件地址,發信量、發信次數等)實施必要檢 查,以強化電子郵件服務安全。
- 七、各單位自行開發或委外開發建置電子郵件服務系統,應辦理資通安全 責任等級分級作業辦法附表十資通系統防護基準至少「中」以上之控 制措施。 各級學校內部單位如有建置電子郵件服務系統,應向學校網路管 理部門提出服務架設申請,以利學校垃圾郵件統一管控。
- 八、各級學校接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辦理具有國家安全機密性或敏感性 業務或技術研究者,應使用通過第三方驗證之電子郵件伺服器及信 箱,且該信箱不得作為非公務之個人信件收發使用。 前項之電子郵件伺服器應強化安全性檢測及防護基準如下: (一)每半年辦理一次網站安全弱點檢測並完成弱點修補。 (二)落實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作業辦法附表十資通系統防護基準 有關「系統與通訊保護」構面之「高」等級控制措施。
- 九、各單位應定期辦理使用電子郵件服務教育訓練,提醒使用者勿開啟來 路不明之電子郵件,並加強如電子郵件相關政策、管理、使用注意事 項及新型態威脅等資安宣導。 各單位應配合本部每年定期辦理防範惡意電子郵件社交工程之演 練作業,進行單位人員教育訓練,並勿過濾測試郵件,以加強使用者 之安全警覺意識。 各單位應針對前項演練不合格人員加強資安訓練及宣導。
- 十、各單位應持續監控電子郵件服務效能及通信紀錄,並保存相關軌跡, 遇大量異常郵件、異常設定自動轉寄、異常權限變更等異常情形時, 應依臺灣學術網路各級學校資通安全通報應變作業程序規定,即時至 臺灣學術網路危機處理中心(TACERT)通報資安事件,啟動緊急應變 作為(區域網路中心及直轄市、縣(巿)教育網路中心適時提供必要 協助),分析遭攻擊情況、攻擊管道,採取必要之損害管控及防護措 施。
- 十一、各單位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與使用,本指引未規定者,依資通安全管 理法及本部相關資通安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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