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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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職掌
1.辦理各項定期考試相關業務。
2.辦理升學模擬考。
3.教師甄選相關業務。
4.辦理實驗班(特色班)相關業務。
5.辦理雙語教學相關業務。
6.辦理全英與雙語授課相關業務。
7.辦理外籍教師相關業務
8.其他交辦事項。

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第四條第(五)項
每一學科之日常評量及定期評量成績,除課程綱要另有規定外,依以下比例合計為學期成績:
  1. 國文科:日常評量佔30%、定期評量佔40%、作文(含書法、課外閱讀)佔30%。
  2. 英文、數學、社會學科(歷史、地理、公民與社會學)、自然學科(物理、化學、生物、地球科學):日常評量佔30%、定期評量佔70%。
  3. 體育:認知20%、運動技能40%、運動精神與學習態度20%、運動行為表現20%。
  4. 全民國防教育、健康與護理:日常評量佔40%、定期評量佔60%。
  5. 音樂、美術、藝術生活、家政、生活科技:學習態度30%、實作成績70%。
  6. 資訊科技概論、資訊選修:學習態度40%、實作成績60%。
  7. 體育班、舞蹈班術科成績,另依規定辦理。
  8. 其他選修學科依各科教學研究會另訂比率核計學期成績。

 
定期考考試規定(學生手冊P15)與期末考申請補考注意事項(學生手冊P11)
 
(一)定期考考考試規定 (學生手冊P15)
  (1) 穿著制服或運動服,攜帶證件。
  (2) 鐘響前應將個人課桌椅抽屜完全淨空
  (3) 考試開始逾時15分鐘不得入場。
  (4) 考試開始40分鐘內不得離場 (寫作:60分鐘)。
  (5) 考畢繳卷後,務必離開試場大樓
  (6) 不可在走廊、廁所逗留喧嘩。

(二)定期考申請補考注意事項 (學生手冊P11)
  (1) 學生確診者,依「病假」規定辦理。
  (2) 病假未住院者,須持醫院診斷書,註明「宜家中休養」,依據醫療機構設置標準,醫院非診所,故診所診斷書不能作為申請補考之證明文件;「成績超過及格基準,以及格成績計算;未超過及格成績基準者,以實得分數計算」。
  (3) 病假或突發之重大事故,應於該科考試開始前電話告知教務處。
備註:請務必確實告知,以教務處登記時間為準。未於該科考試開始前電話告知教務處者,即使有醫院診斷書,仍不受理補考申請。

 
病假未住院者,申請補考檢核表(自行截圖使用)
應於該科考試開始前電話告知教務處(請務必確實告知,以教務處登記時間為準。未於該科考試開始前電話告知教務處者,即使有醫院診斷書,仍不受理補考申請)。
須持醫院診斷書,診所診斷書不能作為申請補考之證明文件。
醫院診斷書,有註明「宜家中休養」。
醫院診斷書,有註明「休養天數」。
知悉最高60分(一般生)。